山东省医院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
(试行)
为进一步的提高山东省医院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会长办公会议科学、民主、决策水平,依法依规办会,充分发挥会长负责制的决策作用,确保会议质量,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,使协会议事程序进一步规范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山东省医院协会章程》和相关制度,结合协会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章会议制度
第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及协会其他成员组成。协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并做好记录。
第二条 根据会议需要,可临时增加人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。
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/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
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召开。
第五条 协会领导同志及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,除特殊原因外,原则上不应请假或者代替。协会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,向会议召集人请假。其他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请假,由协会办公室向会议召集人报告。
第二章会议任务
第六条以下事项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:
(一)传达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及省委、省政府的重要指示、决定和会议精神,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山东省卫生健康委、山东省民政厅重要决定、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。
(二)讨论和审议上报省民政厅、省卫生健康委的重要请示、报告。
(三)讨论和研究报送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、重要资金使用、重大会议活动及重大体制改革等事项。
(四)研究落实协会内设机构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。
(五)研究和部署协会重要工作,讨论协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。
(六)研究由协会拟报的法规、规章(草案)或由山东省医院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。
(七)研究和决定协会各部门、分支机构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。
(八)讨论和研究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,研究和决定对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的有关事宜。
(九)研究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三章 议题确定
第七条 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,由协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建议,按程序报协会秘书长同意后报会长批准,或者由协会会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。
第八条 应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事项,因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且须限时确定办理的事项,可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、秘书长酌定,事后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确认。
第四章 会务办理
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会务由协会办公室主任牵头组织并承办。
(一)会议时间。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。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。
(二)会议通知。会长办公会议议题、时间确定后,由协会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和列席会议的领导、有关部门负责人。
(三)会议签到。协会办公室原则上应派专人制定会长办公会议签到簿。参会人员应提前十分钟签到。
(四)会议记录。由协会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。
(七)会议纪要。会长办公会议均编发会议纪要。会议纪要由会议纪录人负责起草,经协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,由召集会长办公会议的审批人签发。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。
第五章 决策落实
第十条 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,一经作出决定,必须严格执行。
第六章 会议纪律
第十一条 出席、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,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、早退。无故缺席会长办公会议的应提出批评。
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,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,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。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,不宜扩散的离会前退回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医院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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